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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洁建议以商业养老险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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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有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教授孙洁受邀出席了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北京峰会,并给出了以商业养老险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产品主体的建议。

  日前有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教授孙洁受邀出席了主题为“立足国情,积极探索——加快推进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北京峰会,并给出了以商业养老险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产品主体的建议!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孙洁建议以商业养老险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

  按照孙洁的说法,针对第三支柱发展中的种种问题,在制度层面,建议强化顶层设计,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打通“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此外,结合海外经验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大众金融知识普及程度和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支柱建设的天然优势,建议以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持。在政策层面,建议加大税收、补贴政策优惠力度,出台一揽子强有力的激励政策;扩大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资管机构的投资范围,提升长期养老金收益率;积极开展养老金融教育。在产品与服务层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第三支柱产品体系,简化购买流程,破除购买障碍。与此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深入医疗养老行业,积极提供养老与健康管理服务,打造“保险+医养”产业链。

  以下为演讲全文: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以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要支撑的国民养老储备体系面临巨大压力,发展第三支柱已经十分迫切。当前我国第三支柱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替代率、资产规模等方面远低于大多数成熟市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养老金第三支柱产品定义不明确、养老金融专业投资能力不足、缺乏居民个人养老专属账户体系、第三支柱政策不方便个人参与等等。

  针对第三支柱发展中的种种问题,在制度层面,建议强化顶层设计,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打通“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此外,结合海外经验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大众金融知识普及程度和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支柱建设的天然优势,建议以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持。在政策层面,建议加大税收、补贴政策优惠力度,出台一揽子强有力的激励政策;扩大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资管机构的投资范围,提升长期养老金收益率;积极开展养老金融教育。在产品与服务层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第三支柱产品体系,简化购买流程,破除购买障碍。与此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深入医疗养老行业,积极提供养老与健康管理服务,打造“保险+医养”产业链。

  一、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改革开放缔造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奇迹,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改善,人均寿命延长、低生育率、低死亡率,人口年龄结构趋于柱状成为当期和未来长时间的主要人口特征。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快速进入长寿时代。2019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8.1%,65岁及以上老人占比12.6%。据测算,“十四五”期间,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20%,总量突破3亿人,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根据联合国《2019世界人口展望》,本世纪内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将先增后降,当前至2060年代将是老龄化最快的阶段。中国加速进入长寿时代,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紧迫性提升。

  长寿时代到来,国民养老资金储备是否充足成为事关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然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发展极不均衡: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迟滞,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金刚刚起步,占比微乎其微。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独木难支,收支压力日益凸显,国民养老面临挑战。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精算报告2019-2050》显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能会在2028年出现当期赤字,并且可能会在2035年出现结余耗尽的情况。尽管财政对第一支柱的补贴力度逐年增加,但长期来看很难持续。同时,如果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老年生活水平也难以保障。据测算,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对居民退休前收入的替代率仅为30%至40%。而在欧盟为60%至70%。中国养老金体系的商业化改革迫在眉睫,第二和第三支柱亟待快速均衡发展。

  健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分担机制,不仅能够减轻公共养老体系的负担,增强养老保险体系运营的可持续性,也能够提升老年生活的保障水平。

  从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的对比来看,第二支柱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组成,企业年金以大型企业客户为主,中小企业缺乏动力参与,而职业年金仅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参与,且当前参与率已经处于82%的高位,发展空间有限;由企业主导的第二支柱还面临企业经营风险、金融市场波动和交易信用风险。第三支柱可自愿参与、由市场主体运营、账户资金归个人,具有激励性强、透明度高、灵活性好等优点。虽尚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但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受众大,具有快速增长的潜力。此外,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未来将涌现更多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而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围均有限,第三支柱成为最优选择。

  近年来,政府出台的多项政策不断强化发展第三支柱的重要性。2019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为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多类金融产品均可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即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可以成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产品。2020年10月21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金融街(7.150,-0.13,-1.79%)论坛年会上表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发展第三支柱已经十分迫切,金融业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发挥金融优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国家自上而下的大力推动下,“十四五”时期,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将迎来最好的发展机遇。

  二、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过度依赖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压力较大;第二支柱覆盖面相对不足;第三支柱发展刚刚起步,替代率、资产规模较小,在结构特点、市场有效性和政府管控程度上均有提升空间。第三支柱代表性产品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规模非常小,并且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比较严重,价格也比较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金发展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政策效果有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合格”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产品定义不明确。保险、银行、基金均推出了一些名称包含“养老”的金融产品,但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当前市场上的众多养老理财产品在销售对象、存续周期、附加服务、产品收益等方面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缺乏本质上的区别。并且,我国资产管理金融工具大多期限比较短,广义养老金融资产普遍有短期化趋势。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当前中国居民金融总资产已达160万亿元,其中90多万亿元为银行存款,且绝大多数低于一年期限。整体上我国金融资产分布普遍期限短,很难发挥商业养老金融的功能。

  养老金融专业投资能力不足。由于商业机构普遍追求年度绩效和利润考核,长期投资风险偏好都比较低,所以经营养老金融产品的公司也普遍存在考核指标偏短期化,专业人才和技术缺乏的问题,资金投资运营能力有待提高。

  缺乏居民个人养老专属账户体系。第三支柱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英国、德国等均有专门的第三支柱养老账户,例如美国有IRA账户,英国有个人养老账户,德国有里斯特账户。我国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期限偏短、风险等级较低、收益偏低,其原因之一可能就是缺少相应的税延养老金账户支持,导致能够长期持有产品、真正用于养老的并不多,从而限制了投资期限和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只有真正建立养老个人账户,鼓励居民养老的‘长钱’进入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市场,才能更好地让养老金融产品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发挥资本市场为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效力。

  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不足。目前,我国试点地区均采用的是EET模式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即缴费阶段免征个税,退休阶段再补缴个税。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退休阶段,劳动者需要补缴个税的税率为7.5%,而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月收入8000元以内的劳动者,需要缴纳的个税税率仅为3%,由于我国大多数劳动者月收入在8000元以内,第三支柱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阶段的税优政策呈现明显的负激励效应。同时,由于设置了1000元的税延上限,对高收入者也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第三支柱政策不方便个人参与。第三支柱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福建、上海和苏州试点时保险产品参与不太理想,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方便参与。流程繁琐、金融机构和代理人销售动力不足。税延限额计算本身也较复杂。有的客户每月收入起伏较大,需每月进行比对1000元和月工资薪金6%孰低,逐月对缴费上限进行确认调整,操作不便,容易出错,一旦有一个月收入较低不够资格就有可能出现缴费“断裂”而难以接续上去。

  三、保险行业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中的优势

  第三支柱产品体系涵盖保险、银行、资管等多类型的产品。从海外经验看,德国第三支柱产品体系以保险类产品为主,占比70%左右。以保险产品为主体的优势在于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收益,操作简单,不需要主动进行资产配置。同时,对民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对资本市场的丰富性和灵活性要求并不高。美国的第三支柱则是以资管产品为主体(占比65%),其优势是整体成本较低,基于民众金融知识差异,有更多实现超额回报的可能,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也更为及时、透明。对于中国而言,以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更为合适,因为中国民众总体风险偏好程度较低,追求稳定收益,金融知识普及有限,缺乏丰富灵活的资本市场和资产选择。因此,以商业养老保险为主,资管类产品为辅,更符合我国当前需求。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可以实现养老资金的稳健增值和终身领取,有效化解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

  以商业养老保险类产品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产品主体,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特点,提升第三支柱的保障水平。具体而言,保险机构在产品精算、投资风控、客户服务等方面有独特的优势:

  保险业在精算技术及长寿风险管理方面具备专业优势。能够精准利用生命表、经验数据和科学的精算技术,对各种保险经济活动未来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性、估价和管理,在资产负债管理基础上实现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保险业也是目前唯一能够提供终身年金产品的行业,年金化领取可帮助参保人合理安排养老金收入,解决长寿时代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带来的长期养老问题。

  保险资金与养老金都具有规模大、周期长、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特征。养老金和保险资金的长期资金属性,决定其通过稳健的投资运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好资金持有者的利益。同时,保险机构具备长期资金的专业管理经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养老金管理公司在实践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保险资金投资经验和养老金管理经验。

  保险机构尤其是大型保险机构拥有全面、专业、标准化的运营服务能力。遍布全国的营业机构、服务网点,庞大的营销和服务人员队伍,能够及时响应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保障,帮助客户有效管理健康风险和长寿风险,合理规划个人和家庭财务安排,满足百姓在医疗、疾病、护理、养老金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个性化、差异化的需要。

  四、加大商业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制度层面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应大幅提升第三支柱的民众参与度和覆盖面,目标实现全人口10%以上的覆盖,弥补第二支柱在覆盖面上的不足。调动多种金融机构主体积极性,缓和金融机构“供给侧”的顾虑,丰富养老金融产品的选择通过充分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竞争,释放商业渠道销售潜力,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容和充分的竞争逐渐降低市场供给商业养老产品成本。第二,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打通“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促进公共养老金、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账户三者之间的对接制度,建立“三支柱”的统一账户或统一信息平台系统,将基本养老账户、第二支柱的年金账户以及第三支柱下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养老产品账户打通,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的统一归集。探索“三支柱”之间的资金自由流动,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直接转移至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并实现市场化投资管理;允许离职人员将企业/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支柱;对于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允许将企业年金中给予个人的税收政策转移叠加到个人养老金,以提升参与率等。

  第三,加快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代表的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市场机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议将保险系产品作为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支持保险业先行先试养老金第三支柱并进行深化和扩大推广,有效保证养老金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的充分发挥。支持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

  (二)政策层面

  第一,加大对第三支柱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一揽子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包括税延、税免、直接补贴等举措。例如,对于税延商业养老险改革试点,一是提升养老税延的抵扣金额,提高政策吸引力。如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交费限额、降低领取税率、投资收益领取阶段免征稅,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多交费,并针对超额交费部分制定分段的个税抵扣政策等;扩大税优政策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避免制度过于向较高收入人群倾斜。二是在突出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基础上,尽快扩大税延商业养老险试点或直接推向全国,扩大试点政策适用对象范围。只有扩大试点和尽快推向全国才能在短期内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以便缩短对制度设计实施改革的期限,让更多人群享受政策红利。

  第二,扩大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提升长期养老金收益率。提升养老金长期收益率是提升第三支柱吸引力的根本。有必要进一步放开投资端限制,允许更高比例投资在权益类、另类资产;适当降低养老金产品的资本金要求,拉长年金投资业绩的考核周期;对于养老金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等。尤其是对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税延等)投向国家建设重点项目提供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积极开展养老金融教育。发挥多主体作用,提高国民养老金融素养和水平,例如,监管主导,制定养老金融教育的具体规范,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养老金融教育活动等;推动学校开展基础金融教育,培养正确的消费、储蓄和投资理财的观念;行业协会出台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指引,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的责任、金融机构加大理念宣传,提高客户对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等。不同主体共同努力,从而全方位提高国民的养老金融素养及养老金融投资能力。

  (三)产品与服务层面

  第一,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简化参与流程。建立丰富的市场化、多元化第三支柱产品体系,满足人民不同人生阶段、不同消费能力的养老和养老金融需求。首先,要明确养老金融本身的规则、统一产品的标准,体现资金的安全性、投资长期性和领取约束性等特征,在交费方式、领取条件、资金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评估与设计。在此基础上,鼓励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适当扩展保障责任,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立足消费者需求,创新发展提供具备长期直至终身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等。最后,产品购买流程需要便于民众参与,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运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方式降低操作难度,破除购买障碍。

  第二,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提供健康与养老服务,打造“保险+医养”产业链。养老金从缴费到领取并最终转化为高品质的养老生活体验,是一个持续而长期的过程,需要完整的服务体系与之配套;养老服务团队的建设也是系统工程,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保险公司深入医疗养老行业具有资金优势,产业协同优势和客户优势,能更好地连接养老资金与养老服务,打造“保险+医养”产业链。目前,国内大型保险机构纷纷实施大健康、大养老的相关战略布局,加快布局养老社区;利用保险主业与养老健康产业关联度高、保险资金与养老产业投资较匹配的优势,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拓展养老产业链,促进养老市场和保险业的融合发展。未来应对保险公司提供老龄照护、建设养老社区等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更大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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