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颐养有约B款保险产品计划
主险1:泰康颐养有约年金保险(分红型)
主险2: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主险1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备注:如果是责任免除事项1,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是责任免除事故2-3,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险2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备注: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日前有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教授孙洁受邀出席了中国养老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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